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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大力发展“一行一链多企”“批量挂图融资”等产业链供应链融资模式

    发布时间:2024-04-12 作者:

    4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出台《关于完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银行机构要大力服务新质生产力,围绕安徽新能源汽车、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及通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集群建设,大力发展“一行一链多企”“批量挂图融资”等产业链供应链融资模式,向上下游科技型企业延伸授信和批量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科技、产业部门沟通合作,及时获取各类科技型企业“白名单”,运用“大数据+名单制”开展金融供需精准对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完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的通知


    各监管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省联社,各城商行合肥分行,新安银行,合肥科技农商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型省份建设有关部署,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号)要求,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切实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加快构建与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更相适应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为安徽省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和新兴产业聚集地提供强大金融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金融资源有效投入

    (一)持续增加科技信贷供给。银行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胸怀“国之大者”,把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作为主攻方向。持续加大金融资源投入,力争2024年全省银行机构科技型企业贷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增速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科技型企业贷款在各项贷款占比提高到8%以上。加快推进动产和权利融资,建立完善多层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体系,力争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余额突破90亿元。鼓励银行机构制定科技型企业贷款年度信贷计划,保障科技信贷资源充足供给。


    (二)提升科技保险服务水平。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加强科技创新风险保障安排,有效满足科技型企业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力争2024年科技保险承保家数和保障金额均不低于上年水平。规范把握“三首”保险政策,持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软件首版次保险服务。积极发挥集成电路共保体机制,扩大对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全流程风险保障力度,力争2024年集成电路企业保险保障金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发展。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安徽“科技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及“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完善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方案,合理配置科技金融资源,推动金融供给与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金融需求精准匹配,支持各类科技型企业规范培育、梯次发展,力争2024年各类企业融资覆盖率较上年提升1个百分点以上。加强对早期阶段科技型企业的金融资源倾斜,确保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贷款规模持续增长。


    (四)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发挥资金优势,加大科技型企业中长期资金供给。大型银行和有意愿有能力的股份制银行机构持续加大对各类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持续提升科技型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鼓励地方法人机构发挥属地优势和政银合作优势,支持当地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支持保险机构研发报备特色保险产品,构建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鼓励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引入总部资源,带动信贷、理财、基金、信托、租赁、保险资金等共同支持安徽科技型企业。


    二、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五)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合肥科技农商行以及主要财产保险机构要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深入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聚焦科技型企业融资卡点堵点难点问题,持续探索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着力打造适应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所需的多层次组织机构体系、差异化管理制度、全周期产品模式和多元化风险防控机制。


    (六)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银行保险机构规范设立科创金融中心、科技(特色)支行、科技支公司等,建立健全“科创金融中心(事业部)+特色机构+专业团队”的专营化组织架构,不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各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科技金融特色机构质量提升行动方案要求,提升特色机构科技金融业务占比,推动存量特色机构业务占比尽快达标,力争2024年达标机构数量不少于25家。鼓励保险机构提升科技保险专营化水平,逐步提高科技保险类业务占比。


    (七)完善科技金融专门管理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科技金融特色机构差异化管理机制,引导特色机构和专业团队专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放产品创新、授信审批、利率定价权限,配备专职审查审批人员,提升授信审批能力。差异化制定特色机构和专业团队的绩效考核方案,突出科技型企业贷款、有贷户及占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定量指标和风险控制、产品创新、服务质量等定性指标考核,鼓励取消存款、中间业务、利润等考核。探索实施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机制,小微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适度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激励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


    (八)创设科技金融专属评价体系。银行保险机构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专属评估评价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分层分类设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推广初创期“科创打分卡”、高成长科技企业授信评价体系等,突出评价科技人才、科研能力、研发投入、成果价值等创新要素,综合参考外部股权投资、企业创新积分、政府科技奖补等要素,合理评价企业当下价值与未来价值。支持保险机构运用政务数据、第三方专业数据资源等完善科技企业风险数据库,加快科技领域风险数据积累和行业协同,优化迭代精算模型,合理厘定保险费率。


    三、丰富全生命周期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九)推广初创起步期信用贷款服务。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银行机构主动推广“初创信用贷”服务,根据初创起步期科技型企业创始人团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等设计专属信贷产品,助力成立不满三年特别是不满一年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获得信用“首贷”。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发人才类特色金融产品,支持科研人员、科技企业家等各类高层次人才以及重点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对接科大硅谷等各类科技园区金融需求,结合特定应用场景打造特色化、定制化的“初创信用贷”产品,推动初创起步期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规模、贷款户数持续增长。


    (十)提升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鼓励各试点区域逐步扩大“贷投批量联动”试点银行、创投基金合作范围,推动“贷投批量联动”服务模式拓面增量。试点银行要加强与省“基金丛林”对接合作,为各类科创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提供主动授信服务,力争2024年提供“信贷+股权投资”组合资金支持不少于450亿元。完善“贷投批量联动”服务模式,联动科技部门集成政府创投基金、银行、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财政奖补等资源,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贷担保补”一揽子政策支持。


    (十一)满足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扩大融资需求。银行机构要结合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信息流”“技术流”“人才流”特点,打造信用贷款、人才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产品和产品组合,加强单户授信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成长接力金融服务,力争2024年全省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贷款较上年增长不低于20%。落实高成长性企业信贷融资工作方案,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中长期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更好适应企业扩大生产中长期资金需求。


    (十二)加强成熟期科技型企业综合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挥总部集团多元牌照、组合工具、多种产品的优势,为成熟期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双创债”、科创债、科创票据等各类债券的承销或投资力度。助力成熟期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上市挂牌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发展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方式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大中型投资项目及“双招双引”重大项目。


    (十三)完善科技型企业全方位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聚焦科技创新保险需求,构建涵盖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科研项目等各领域和覆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研发责任险等险种。主动对接大中型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探索推广共保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鼓励优化承保手续,提高理赔效率,综合运用风险减量服务,协助投保企业降低经营风险。


    四、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

    (十四)支持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开发性银行用好用足政策性金融工具,依法合规探索金融支持大科学装置建设的有效模式,为合肥先进光源、量子精密测量、聚变能源、深空探测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与财政引导性投入资金形成合力,全力支持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强省投资专项行动的支持力度,加强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提供充足信贷资金保障。


    (十五)支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产业链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产业创新研究院,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领域技术攻关。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推广研发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提供专项金融服务,支持科技成果“沿途下蛋”。鼓励保险机构加大科技项目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保险服务,有效分散企业研发风险。


    (十六)支持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银行机构要大力服务新质生产力,围绕安徽新能源汽车、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及通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集群建设,大力发展“一行一链多企”“批量挂图融资”等产业链供应链融资模式,向上下游科技型企业延伸授信和批量服务。力争到2024年末,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集成电路和新型显示产业主要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新能源汽车产业贷款年增速不低于10%。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科技、产业部门沟通合作,及时获取各类科技型企业“白名单”,运用“大数据+名单制”开展金融供需精准对接。


    (十七)支持打造科创金融改革示范区。深入实施支持合肥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行动方案,高标准建设总行级科创金融中心、保险防灾减损科创中心,力争2024年合肥市科技型企业贷款全省占比不低于35%。推进合肥蜀山区“贷投批量联动”试点,着力探索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投资收益抵补银行信贷损失的有效机制。大力支持“科大硅谷”建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与“科大硅谷”深化战略合作,与各类科技园区强化服务对接,在园区内设立专门机构,围绕科技园区内的主导产业、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科技人才、科创基金等主动构建“一站式”“全周期”金融服务体系,打造科技金融创新样板工程。


    五、合力构建科技金融良好生态

    (十八)强化科技金融风险防控。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和防控,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避免多头过度授信。做好科技型企业贷款差异化“三查”,加强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强化资金用途监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保险机构要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


    (十九)健全外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升级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扩大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各类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损失给予补偿,有效缓释信贷业务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利用好科技保险补贴政策,支持更多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分散创新风险。


    (二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鼓励银行机构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科技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模式,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产品和服务。积极争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家库,及时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变化,探索拓宽质押物范围,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等提升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一)充分对接各类科技公共信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主动对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资源服务平台,依法合规批量获取企业工商登记、资质认证、股权融资、知识产权、社保、税务、海关、水电等信息。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企业创新资源要素整合应用、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提升科技融资线上化、便利化水平。鼓励保险机构通过云计算、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准确识别标的风险,加强科技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六、完善支持保障机制

    (二十二)强化监管引领。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条线科技金融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可结合实际明确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科技金融增长目标的指引性要求。指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规范有序建设科技(特色)支行、科技支公司等特色机构,及时准确填报科技金融数据。推动将科技金融服务纳入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范围,综合运用统计监测、监管通报、专题座谈等方式,引导机构提高科技金融资源供给质效。


    (二十三)强化部署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和自身实际,建立完善科技金融领导小组,明确科技金融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加强科技金融工作的统筹协调,认真部署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快完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加强科技金融发展研究,及时总结科技金融良好经验做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工作成效。


    (二十四)强化协调联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科技、经信、财政、发改、人行、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横向联动,推动金融政策与科技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有效协同。各监管分局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促进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辖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及奖补机制,因地制宜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实践,常态化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来源:广东省供应链金融创新合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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